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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参加房改购房或校外已购房未使用补偿款的职工申报兑现补偿挂账的通知

作者:发布日期:2017年05月08日 08:24:03点击数:

各位老师:

根据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抓紧全面结束省直售房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事管发【2017】1号)文件要求,学校决定开展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帐兑现工作。其中,对居住校内已参加房改的离退休和在职人员,由学校房改办按照职工参加房改情况进行操作兑现,此类人员不再需要填表申报;对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未参加房改购房或已购校外住房未使用本人住房资金补偿的职工,需要个人填写申报相关信息内容,具体事项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1、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在校内外均未参加房改购房的我校事业编制教职工(不包括威海分校、齐鲁医院、第二医院)。

2、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已购校外住房未使用本人住房资金补偿款的我校事业编制教职工。

二、申报程序

1、在学校办公信息网发布通知。

2、各单位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教职工到学校房改办公室领取《职工购房申请及住房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填写相关内容,到本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3、符合申报条件的教职工到学校房改办公室递交申报材料,申报截止日期:2017年5月19日。

三、申报所需提交材料

职工在上报《职工购房申请及住房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时,需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职工及配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各一份(A4纸)。

2、在校外参改且未使用省直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教职工,需提供校外参改《职工购房申请及住房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

3、在校外参改、配偶为市属单位的教职工,需提供《济南市居民购房申请表》。

4、去世的职工需提供所在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相关要求

1、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请各工会小组长要高度重视,将本通知传达到所在单位每一位教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已去世教职工通知其亲属),并督促符合申报条件的职工按时申报。
    2、根据鲁事管发【2017】1号文件精神,符合申报条件的职工,请在学校规定时间(2017年5月19日前)内按时申报,没有按时申报的职工,学校将不再办理此类业务。

五、办理地点:

1、中心校区、洪家楼校区:

中心校区文史楼331房间,电话88369227

2、趵突泉校区、兴隆山校区、舜玉小区:

中心校区文史楼331房间,电话88369227

3、千佛山校区、甸柳小区、燕山小区、阳光舜城社区:

中心校区文史楼328房间,电话88366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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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5 月8日